资源税调整三项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调整三项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10月14日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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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资源税
[导读]

从1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将施行。此次修改涉及了原油、天然气计税办法,焦煤、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以及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统一缴纳资源税等方面。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据专家测算,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有利于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与此同时,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同样,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除改变原油、天然气的计征办法,本次资源税法规的修改还涉及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等方面。此前相关法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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