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9月26日)从宁波市经信委了解到,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调整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对94家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此次对不锈钢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将按照“淘汰一批、提升一批、转型一批”的原则,范围包括全市拥有中频炉、工频炉、电炉等的不锈钢(熔炼)企业,共94家。他们将根据设备配置情况,按三类标准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每度电加价0.3元。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意见》规定,今年10月1日至明年9月30日为过渡期,这一年时间里,上述三类企业分别按全部用电量的50%、30%和20%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每度电加价0.3元。2012年10月1日起,一律按相应标准执行。“这一年过渡期,对不锈钢企业来说是转型升级的好时机。”市经信委能源处负责人说。
关于公布2011年宁波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甬经信资源〔2011〕293号 各有关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宁波电业局及有关县(市)区供电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法〔2011〕7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全市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82号)等文件规定,经调查认定、公告公示和核查汇总,现公布2011年宁波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第一批)(详见附件),按甬政办发〔2011〕282号文件规定征收差别电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宁波电业局和有关县(市)区供电局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公布的企业名单和企业用电比例征收淘汰类差别电价。 2、在征收差别电价时,如企业名称与用电户号不一致,以用电户号为准。 3、对完成设备拆除、增置有关设备和转型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组织物价局等部门现场核实、公告公示后,予以调整。对公布的差别电价实施企业、设备情况和差别电价执行比例,如今后核查时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将追缴应收的差别电价,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公布2011年宁波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甬经信资源〔2011〕295号 各有关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宁波电业局及有关县(市)区供电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法〔2011〕7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全市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82号)等文件规定,经调查认定、公告公示和核查汇总,现公布2011年宁波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第二批)(详见附件),按甬政办发〔2011〕282号文件规定征收差别电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宁波电业局和有关县(市)区供电局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公布的企业名单和企业用电比例征收淘汰类差别电价。 2、在征收差别电价时,如企业名称与用电户号不一致,以用电户号为准。 3、对完成设备拆除、增置有关设备和转型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组织物价局等部门现场核实、公告公示后,予以调整。对公布的差别电价实施企业、设备情况和差别电价执行比例,如今后核查时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将追缴应收的差别电价,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政策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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