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0月24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决定,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
广西国土资源厅明确,这次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和要求为:一是全面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存在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规范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和拒不停止以采代探行为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突出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各地要将2011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矿区和非法采矿易发、频发的地区,包括稀土矿区、锰矿区、煤矿区、金矿区等违法开采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矿区列为专项行动的重点,要将重点矿区的整治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结合起来;通过重点矿区的整治和整合,实现违法开采行为全部被取缔、违法责任人被依法查处、环境破坏得到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矿区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本好转的总体目标。三是建立健全矿山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矿区巡查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重点矿区巡查,严防非法采矿活动蔓延;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要采取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迅速取缔各种非法采矿行为。
广西国土资源厅强调,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行动,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中的职能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际的效果;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辖区内乱采滥挖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重点矿区的工作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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