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
为了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省决定适当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上网电价调整后,海口电厂燃煤机组硫脱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4118元提高到0.4368元;洋浦电厂、南山电厂燃气机组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37元提高到0.395元。按照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省发改委要求,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法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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