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焦炭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方案

山西省 焦炭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方案

  • 2008年06月17日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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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焦炭
[导读]

昨日,省经委发布消息说,提前一年或两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得到政府补偿资金的基础上,还可分别再获得补偿资金10%和20%的奖励。

此前,本省公布了“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方案。为加快本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本省又建立了有关鼓励机制:对于提前一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0%作为奖励;提前两年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则再增加20%作为奖励。

各有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拆除确认标准也已确定。钢铁行业的拆除确认标准为,淘汰高炉、转炉的炉体全部拆除;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相应拆除;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电力行业标准为,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国家有关规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水泥和焦化行业标准为,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并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电石、铁合金行业标准为,拆除电石、铁合金矿热炉炉体要全部切割拆除并毁废??相应设施要全部拆离。(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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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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