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南省“十一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考核结果逐级上报经海南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和海南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作为对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海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这一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撤销省内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责成这一地区政府向海南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海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土地、金融等部门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加大对这一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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