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行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还听取了《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记者了解到,江苏拟对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制度。
据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十一五”前四年,全省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17.3%,但是全省能源消耗总量大、增长快、强度高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根据国家要求,各地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政策,运用经济手段对用能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促使用能单位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参照广东等省的规定,江苏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制度。
根据外省的一些做法,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集中在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从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7月份起,包括广东在内的一些地区有意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性电价。相关人士指出,随着江苏节能法规进一步完善,对于高耗能的企业来说,只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力度,才能获得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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